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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造谣传谣六种情形将追刑责

来源:肇庆刑事辩护律师网  作者:admin  时间:2013-12-04

  【 刑事动态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将出台司法解释,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。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9日上午10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对外公布。届时,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将出席发布会,介绍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情况。

 

  “炸弹”满天飞 虚假恐怖信息频刺激公众神经

  “近年来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,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,特别是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,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,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。”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。

  确如其言,仅今年以来,国内就曾连续发生多起机场航班“诈弹”事件,影响数十架次航班。为此,最高检今年6月初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》要求,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,依法引导取证,确保从重打击。

  该则通知进一步明确,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。对于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引起公众恐慌,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,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,应当认定为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。

  除航班“诈弹”之外,其他方面的“炸弹”也频频刺激公众神经。今年7月中旬,三名传播“有人要炸北京地铁”等谣言的嫌疑人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,而女歌手吴虹飞因扬言炸建委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一事,更是引发各界强烈关注。

  将明确量刑标准 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犯罪

  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三)增设的罪名。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: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
  业内人士指出,此前由于无相关司法解释,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,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“认定难”,如此类犯罪中“编造行为”和“故意传播行为”、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、“造成严重后果”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,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。

  为此,今年5月,最高检曾对近年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,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交通运输部、民航局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,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,明确相关法律适用,指导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,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

  基于此,分析认为,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,将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,规范执法行为,提高司法效率,遏制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。

  《解释》的主要内容 《解释》重点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:

  (一)明确界定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。

  《解释》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。1、对于编造恐怖信息,传播或放任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,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。司法实践中,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,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,即使没有自行传播,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。因此,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,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,及时采取措施,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,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2、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,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。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。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,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(二)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。《解释》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,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破坏公共交通秩序、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、破坏居民生活秩序、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、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的六种情形:1、致使机场、车站、码头、商场、影剧院、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,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。2、影响航空器、列车、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。3、致使学校、医院、厂矿企业、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、生产、经营、教学、科研等活动中断的。4、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。5、致使公安、武警、消防、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。6、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
  (三)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。

  《解释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:1、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;或者致使列车、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。2、多次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。3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。4、造成乡镇、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。5、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。

  (四)依法对五种情形加重处罚。

  《解释》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,对“造成严重后果”,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:1、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。2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。3、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。4、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。5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  (五)对于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。

  《解释》第五条规定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,择一重罪定罪处罚。例如,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,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,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同时构成数罪的,择一重罪定罪处罚。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,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、第291条之一的规定,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。

  (六)明确界定了“虚假恐怖信息”的范围。

  《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“虚假恐怖信息”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、劫持航空器威胁、重大灾情、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,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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