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扒窃不论多少或都将受刑罚

来源:肇庆刑事辩护律师网  作者:admin  时间:2013-12-04

  【 刑事动态】以往,扒窃被抓很少入刑,大部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。如今,即使扒窃未遂也要面临刑罚。今天上午,记者从包河区检察院获悉,该院对一名扒窃未遂男子以盗窃罪起诉。据悉,这也是包河区首次对扒窃未遂案件起诉。

  51岁的胡某是合肥人,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,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过刑。今年8月18日早上7:20,胡某从新亚汽车站乘上驶向肥西丰乐方向的中巴车。当车行至合肥市南门换乘中心附近时,胡某用刀片将坐在其右侧的被害人侯某某裤子口袋划破,想要扒窃其口袋内的钱包,被侯某某发现,后被民警抓获。包河区检察院认为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刑事责任。

  据包河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,将扒窃未遂案件以盗窃罪起诉,这在包河区检察院尚属首次。在以往,尽管扒窃案件频繁发生,但对扒窃者入刑却很困难。一方面,扒窃案件取証困难﹔另一方面,一般隻能认定扒窃犯被抓获当次的扒窃数额,由于数额的限制,绝大多数扒窃犯隻能行政处罚,而如果因为扒窃受过行政处罚,再有扒窃行为的,又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,否则,就违反了“一事不二罚”的塬则。

  然而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叁十九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出了修改,将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”,修改为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。该规定最大的变化,是将“扒窃、入户盗窃”加了进来,且定罪时没有盗窃数额限制,故即使是扒窃未遂,也应定罪处罚。

 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,对于扒窃入刑,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扒窃者,增强市民的安全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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